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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2

 

鄂教助〔2014〕2号

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关于做好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5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从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角度出发,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民政、金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申贷工作情况和今年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足额的办公经费,调配足够的人手,精心组织申贷工作,确保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家长按时申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项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同时,要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项目进行诈骗,提醒学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规范办理流程

今年,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简化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部分)》(见附件1)和《湖北省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申请规定》(见附件2)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贷款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不得随意增加贷款程序和材料要求。

五、加强贷后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办理贷款的时机,加大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培养学生按时还款的意识。贷款发放后,要将贷款学生名单反馈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贷款学生家庭日常信息管理,加强贷款违约风险防范。各高校在回执录入阶段,要进一步核实申请贷款学生资格,要切实负责贷款学生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诚信教育,协助各地教育部门做好毕业学生贷款催收工作。

今年贷款办理期间,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将组织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两批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全省学生资助工作评比的依据,对工作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执行全省政策规定、随意增加程序及贷款工作组织不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满意率低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

局《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2. 湖北省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申请规定

 

 

 

 

湖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2014年8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首次申请规定

 

一、申请条件

1.被高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下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其中共同借款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6)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应优先支持: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受理贷款申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在录入贷款学生回执阶段,将进一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家庭经济情况较好、有能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申请贷款,将停止贷款审批,同时高校还将对学生骗贷行为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申贷标准

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其中,本专科学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三、现场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贷款新生及在校生:8月14日-9月5日(双休除外)

续贷学生因特殊原因未在8月14日前办理的,在9月1日-9月5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写出书面说明后再申请办理。

四、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注册相关信息,填写申请,并从系统内导出打印《申请表》。

2材料准备: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携带、出示高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通知,在校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在校生学生证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户口簿原件(或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常识考核:对新贷申请学生进行贷款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才有贷款资格,考核内容以简单助学贷款知识、诚信知识为主。

4现场办理: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携申请材料共同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按手印,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审批程序

1.高校审核录入回执。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报到时交给学校,缓缴学费,学校收集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后,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回执录入”模块,按照学生受理证明填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和欠费金额、《受理证明》“校验码”等信息,生成合同电子回执。

2.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初审。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时所签合同为预签贷款合同,预签合同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最终审批同意,不能获得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回执录入阶段,对申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网上录入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学生修改完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贷款。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汇总,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将符合条件材料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4.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终审。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合同进行审核,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放款。

六、贷款发放

学生在签订合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将自动为学生开立 “支付宝账户”,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同意贷款申请后,11月中旬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学生“支付宝账户”。

《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申请指南(2014年)》请在“湖北省学生资助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及贷款办理现场查看。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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