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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旧网址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bat365旧网址在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系部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第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咨询、举报和受理等, 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内容、特点以及性质,成立学术评判调查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判调查组),依照程序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

第七条  评判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成员将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指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聘请相关学科同行专家以及学院纪检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判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评判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九条  评判调查专项工作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须主动回避;并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条  逐步健全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向教务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教务部应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教务部接到学生、教师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学术委员会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由学术委员会组建评判调查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将依据程序成立评判调查组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评判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学院下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判调查组须在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由多人集体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须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对复杂特殊情况的学术不端行为,评判调查组可书面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各类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评判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评判调查组的工作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教务部负责将有关材料、认定及处理结果反馈至部门单位及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学生在学位论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教师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照片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该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十)其他违背学术届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或撤销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学院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学院相关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院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部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务部对申诉理由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事实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决定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评判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风建设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情况、通告定期在学院相关网站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20161111,湖工大工程〔20165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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